认证委员会组织简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2浏览次数:330

 
中华民国92年9月1日   第一届第二次理监事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92年11月6日  第一届第三次理监事会议通过修订
中华民国93年4月26日  第一届第四次理监事会议通过修订
中华民国94年5月3日   第一届第六次理监事会议通过修订
中华民国95年12月18日 第二届第四次理监事会议通过修订
中华民国99年12月16日 第四届第五次理监事会议通过修订
中华民国100年12月23日  第五届第二次理监事会议通过修订
中华民国101年12月24日  第五届第四次理监事会议通过修订
中华民国103年12月29日  第六届第四次理监事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中华工程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落实工程及科技教育认证工作之执行,特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订定认证委员会(Accreditation Council,英文简称AC,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组织简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以推动并监督本委员会工作。
二、核定本委员会之认证规范。
三、订定本委员会之认证作业办法及相关程序。
第三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十二至二十二人,其中具产业界身份者须占委员总人数(含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之三分之一以上为原则。本委员会委员之组成与选聘规定如下:
一、主任委员:由本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任期二年。
二、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员。
三、委员:
(一)工程及科技领域之资深公正人士: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中华工程教育学会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员工程及科技领域之资深公正人士: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员。
(二)相关工程及科技学会代表:主任委员得就本会团体会员中之相关工程及科技学会代表,向本会理事会提名通过后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员。各学会若因人事更动,得于委员任期内向主任委员报备后径行更换代表。
四、上述人事之聘任于八月一日起聘,新聘委员以不超过所有委员数之二分之一为原则。
第四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程教育认证执行委员会(Engineer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EAC)」、「信息教育认证执行委员会(Comput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CAC)」、「技术教育认证执行委员会(Technology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TAC)」、「建筑教育认证执行委员会(Architecture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AAC)」、「设计教育认证执行委员会(Design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DAC)、「申诉委员会(Appeal and Review Committee,以下简称ARC)」、与「执行长室(Office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以下简称OED)」,以执行本委员会各项认证工作(组织架构如附件)。
第五条
各认证执行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制定认证规范。
二、执行认证工作。
三、维持认证结果一致性。
第六条
各认证执行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得置共同召集人一至三人。各认证执行委员会之组成与选聘规定如下:
一、召集人与共同召集人: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本委员会通过后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员。
二、委员:
(一)OED执行长。
(二)产业界及教育界之资深公正人士:由召集人提名,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员。
第七条
各认证执行委员会设置编审委员以维持认证结果一致性,由召集人依其委员专长领域指定兼任之,以进行认证团意见书之编审工作。
第八条
认证团总召集人、认证团主席及认证委员由各认证执行委员会召集人提名,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聘任之,实际执行认证工作。认证执行委员会议决认证结果时,当学年度认证团总召集人及认证团主席须共同参与议决。
第九条
各认证执行委员会共设「认证规范与程序委员会(Criteria and Procedures Committee,以下简称CPC)」,置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得置副召集人一至三人。CPC之组成与选聘规定如下:
一、召集人为OED执行长,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提名,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员。
二、委员采任务编组,召集人得视需求请各认证执行委员会建议若干人选担任委员,由召集人提名,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聘任之。
三、CPC负责认证规范及作业办法与细则之草拟,并送交各认证执行委员会审阅修正,并提送本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ARC置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得置副召集人一人。
一、召集人与副召集人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本委员会通过后聘任之;委员由ARC召集人提名,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员。
二、ARC负责制定申诉作业办法与细则,并处理受认证学程对认证结果之申诉。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长一人,综理认证事务,副执行长一至三人,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本委员会通过后聘任之,任期同主任委员。OED下设国际关系处、认证业务处、策略规划与发展处及行政管理处,其任务及组成如下:
一、「国际关系处(International Affairs Department,简称IAD)」,负责国际联系与交流。
二、「认证业务处(Accreditation Affairs Department,简称AAD)」,负责认证业务之规划、联系与执行。
三、「策略规划与发展处(Strateg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简称SPD)」,负责研究与教育训练及政府与公共关系。
四、「行政管理处(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Department,简称AMD)」负责行政支持与管理。
五、各处设处长一人,由执行长选聘并报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可。执行长得视需要并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可后,选聘各处之副处长及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组织简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经理事长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