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者:水利土木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1-10-18浏览次数:2788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9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校内住宿学生的管理。留学生、脱产班自考生的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维护学生公寓区的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良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居住、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建立由学生工作部(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及其他学生管理部门等组成的“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邀请学生代表参加,共同负责协调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各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公寓的主管职能部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调配,组织协调学生公寓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治安、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保卫处应通过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宣传与法制教育、联合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应急处理公寓安全事件等方式,为创建安全、有序的学生公寓环境提供保障。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组织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家具配置、更换及维修;负责学生宿舍空调清洁保养及公寓楼内电梯维保等;委托学生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对公寓区域内商业网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经营者遵纪守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后勤处负责学生公寓大型维修、道路维护、绿化养护,公共区域保洁,以及供电供水保障;委托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学生公寓的常规及小型维修和保养。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由学生代表组织成立的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参与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协助辅导员、公寓管理员开展工作,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优先用于安排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和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入住,其他类别学生视房源情况酌情安排,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学生的宿舍和床位由学校统一安排、调配,学生应予以服从和配合。宿舍和床位一经分配,原则上不予调整,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和床号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办理宿舍调整申请手续,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公寓主管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各类重新住宿的学生,必须办理住宿申请手续,原则上应提前两周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早晚门禁制度。本科生公寓楼开门时间为6:00-23:00(其中周五、周六为23:30),研究生公寓楼开门时间为6:00-24:00,法定节假日参照周五、六时间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骗取、转租、转借、调整学生宿舍及床位,如有违反,公寓管理部门可报请学校保卫部门责令当事人离开学生宿舍,必要时学校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安保部门和公寓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私自改换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宿舍成员使用,私自调换或加装的,学校有权拆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调宿或退宿后不得保留原宿舍钥匙。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保留学生宿舍备用钥匙,以备执行公务和应急之需。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如因工作需要,两人或以上工作人员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境)学习、毕业、肄业、结业、入伍、交换交流、实验(科研)、家住本市(区)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公寓主管职能部门办理退宿(走读)手续,并在办理之日起的两周内搬离宿舍。交换生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内的,如学生提出申请,可保留原宿舍,但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住宿。如有特殊原因不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的自我保护,经学生本人、家长(研究生无需家长签名)和学院党委签章备案,并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后可退宿。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如实登记退宿后住处、联系方式。在校外住宿期间,住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所在学院。

第二十一条  因患有传染病或被证明不适合在集体宿舍住宿,必须服从学校决定,按时办理退宿手续。未按时搬出的私人物品将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康复后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相关康复证明方可申请住宿。

第二十二条  办理退宿手续后,应结清住宿费、水电费、上交宿舍钥匙和遥控器等,将私人物品搬离学生宿舍,打扫房间卫生,并保证宿舍内设施完好。未按时搬出的私人物品将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联合培养学生如需申请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延期毕业生住宿时长不得超过延期学制时限,联合培养学生住宿不得超过联合培养时限,到期后应按规定时间退出宿舍,未按时搬出的私人物品将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语言和行为要文明,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学生公寓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午休、晚休时间应保持安静。夜间门禁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外出,晚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不得攀爬(阳台、窗等)进出公寓。

第二十六条  遵守会客制度。探访时需履行登记手续,公寓楼探访时间为8:3012:0014:0021:00,探访时间一般不超过60分钟,其它时间谢绝来访。女生公寓,不得有异性来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须到值班室申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探访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应养成良好、文明的上网习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哄闹,打麻将,做身体碰撞游戏(如足球、篮球类等)不得有酗酒、吸烟、赌博、吸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携带管制刀具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使用视听设备、电脑、灯具或弹奏乐器等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九条  学生须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带鸟、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入学生公寓区域,不得有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公寓公共区域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生活氛围。学生开展上述活动应符合相关的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和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须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出入关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禁止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三条  禁止高空掷物,不得在窗台、阳台、走廊扶手或空调室外挂机上放置各类物品,以防坠落伤人。

第三十四条  禁止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以及放射性物品带进公寓,禁止将教学或活动类器材设施带入公寓,禁止在宿舍内做实验,大件物品进出公寓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生明火、煮食,禁止燃放烟花、炮竹,禁止燃烧各类杂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禁止在公寓内乱拉乱接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电器包括:

1)如电冰箱、电烤箱、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器、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取暖器、微波炉、干衣机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1200W的大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3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的电器;

4)≥1200W的电热水壶、电吹风,均需带有自动断电保护设置,不属于违章电器,但使用者在使用电热水壶或电吹风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

学生公寓内的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电路,私接专用电源,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插座,同一个插座禁止连接一个以上的插线板。禁止跨房间接驳电线或网络线。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空调设备装有专用线路,学生应按规定使用空调专用线路以确保使用安全。学校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空调机维护,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机和室外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楼栋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存放电动车电池;禁止以各种形式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者没收其充电设备并代为保管。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瓶罐等杂物和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所有垃圾必须投入公共垃圾桶内,禁止把残渣、剩饭、杂物等倒入卫生间和洗澡间,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垃圾分类和回收。

四十二  保持宿舍的干净、整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打扫,自觉接受和配合卫生检查评比,禁止在公寓楼梯、走廊、天花板、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

第四十三条  保持公寓楼栋走廊、楼梯通畅,不得在公寓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或其他各类物品。

 

第七章  公物管理

 

四十四  爱护公共设施和公有财物,禁止擅自移动或拆卸书桌、床铺、门板等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禁止破坏、私接或改装热水表具,损坏者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  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擅自挪动或使用消防栓、消防门、灭火器等消防应急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爱护公寓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四十七条  爱护学生宿舍空调设备,正确合理使用空调,不得私自改接电路,不得在专用插座上使用其他电器。

 

第八章  水电管理

 

四十八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纳入全校水电定量管理范围,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学生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养成节约的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节约和安全意识,避免用水用电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禁止通过私接管线、改装水表等各类方式手段偷用水电。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所使用的水电费用有疑问,可通过宿管员向公寓管理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第九章  收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住宿学生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如水电费、网络费等)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原则上不能缓交。宿舍电费实行预付费方式,由宿舍内所有同学协商分摊。

第五十四条  缴纳住宿费后,学生在校提前结业、肄业、休学、转学、退学、交换学习、调宿等情况的,所缴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非毕业生退宿产生退费,原则上抵扣下一年住宿费,不作退费处理。

 

第十章  奖罚制度

 

第五十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十六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的种类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学生违规情况进行全校通报,同时报相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五十  一经发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将视为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按时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的;

2)擅自调换宿舍的;

3)晚归晚出的;

4)刻写涂画的;

5)私配宿舍备用钥匙的;

6)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7)损坏绿化及设施的;

8)在公共通道、走廊等堆放各类物品的;

9)将垃圾、杂物投入卫生间或洗澡间的;

10)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11)在学生公寓楼栋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

第五十八条  一经发现以下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

2)攀爬进出宿舍的;

3)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的;

4)饲养各类动物的;

5)打麻将的;

6)破坏公物的;

7)擅自移动或拆卸家具的;

8)酗酒及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

9)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的;

10)私接水电和消防设施的;

11)违章用火、用电的;

12)使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13)私接、拆、改空调设备的。

第五十九条  一经发现以下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携带、存放电动自行车电池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2)占有、骗取、转租、转借房间或床位的;

3)推销、张贴商业广告、派发商业传单、悬挂商业标语、私拉横幅或其他商业行为的;

4)带入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细菌、病毒标本等危险品的;

5)携带或存放管制刀具、实验器材、化学制剂等的;

6)带入课程教学类器材或设施,或做实验的;

7)高空掷物的;

8)吸毒的;

9)吸烟的;

10)存放和燃放烟花、鞭炮的。

第六十条  一经发现以下违规行为的,处以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因违规行为发生消防事故或引起火灾的;

2)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六十一条  以上行为未述及的其他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相近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有效期依据《华南农业大学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7101号)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内容发生冲突。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讨论后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除经济赔偿和纪律处分外,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17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