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优良办学传统,充分发挥广大校友的积极性,增强母校凝聚力,推进学院教学科研和学院发展建设工作,加强对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发展基金是为推进学院教学科研和学院发展建设工作的公益性、临时性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接受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财务和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发展基金以自愿捐赠为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主要来源有:
(一)在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学习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在各地的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学院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获利息及按国家法规规定所允许的投资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财务处向捐赠单位、个人(大额捐赠)开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为做好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理委员会),对发展基金实施严格、规范的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是发展基金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学院班子成员、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票决制。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发展基金,审议决定涉及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定期审议基金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及时研究、修改基金管理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四)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办公室,办公人员由学院办公室的干部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负责受理、审核会员的申请,并依据管理委员会通过的资助方案签发资助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办理领款手续;
(三)报告每年发展基金收支情况;
(四)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发展基金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发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查以及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结余部分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投资,以保值增值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发展基金使用范围是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奖教基金、奖学基金、科技项目支持、教学科研设施维护与管理(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校友会活动开支,以及有利于学院教学科研发展和建设的其他项目(包括院庆等大型活动)。
第五章 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发展基金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申请金额,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学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
(三)审核: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属实后提出方案,提交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审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方案。
(五)领款:申请人到基金管理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和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五条 发展基金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要根据发展基金的筹备数量,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当年度的发展基金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热忱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的发展事业捐献爱心。对每一位关心支持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的朋友,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均心存感激,具体的鸣谢办法按照《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鸣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