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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第二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实施细则

发布者:水利土木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5-09-19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总则

为健全导师岗位管理机制,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办法》《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办法》、《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岗位资格选聘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良好的立德树人意识,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等受到学校党纪政纪处分。

(三)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四)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者,须熟悉行业的技术前沿、应用前景、发展动态和行业需求,有一线科研实践、工程实践或经营管理实践的经历和经验,有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成果,在科研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有较大贡献,应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校外实践基地或平台。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博士生第二导师

(1)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配备为第二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如到60周岁时能符合学校延迟退休条件者(不含在聘博导条件,其中因承担A类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尚未结题(在项目合同期内)的,要求项目有效期覆盖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的当日至满60周岁的当日),则申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

(2)原则上具有正高职称,或者具有副高职称且近4年至少主持1项B类以上科研项目,并发表1篇A类论文或2篇B类论文。

(3)已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二)学术学位硕士生第二导师

(1)身体健康,原则上申请聘任年龄不超过56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配备为第二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

(2)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者;

(3)没有取得华南农业大学导师资格的校外科研单位或企业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专业学位硕士生第二导师

(1)身体健康,原则上申请聘任年龄不超过56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配备为第二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

(2)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没有取得华南农业大学导师资格的校外科研单位或企业人员,原则上应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中高层领导或管理职务;或具有研究生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或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我院认可,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

第四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定聘任名单,在学院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聘书由学院制作颁发。

第五条 第二导师配备

(一)第二导师由学院自主审核,学院建立校外第二导师库。

(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必须配备校外第二导师。

(三)第一导师为校内人员的全日制硕士生如配备第二导师,则第二导师须为校外行业导师。

(四)第一导师为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单位的校外人员的全日制硕士生,学院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为其配备校内第二导师。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配合校内第一导师开展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等工作。

(二)与第一导师保持紧密、有效的联系与合作。

(三)与第一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按照要求开展论文选题、开题、预答辩及答辩等工作。

(四)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五)配合第一导师,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校外人员申请第二导师岗位资格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要求终止校外导师岗位资格时,应即时终止。出现工作调动,其导师岗位资格须由新单位出具意见。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原《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